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博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韩尚伦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76769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624号 |
案号 | (2016)鄂0103执54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01 |
发布日期 | 2016-04-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博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333025元; 二、被告湖北博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19944.50元(自2014年7月21日起按所欠租金的千分之一计算至2015年1月16日止,以后的违约金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租金偿清之日止); 三、原告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韩尚伦持有的被告湖北博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韩尚伦、汪金凤、陈华、汪银锋、韩学明、朱丽丽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韩尚伦、汪金凤、陈华、汪银锋、韩学明、朱丽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博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负有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23元,保全费5000元、邮寄费140元,共计33963元,由被告湖北博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韩尚伦、汪金凤、陈华、汪银锋、韩学明、朱丽丽共同负担。(此款原告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付本院,七被告随同上述判决款项一并支付原告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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