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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永安医院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4012170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03民初4909号
    案号 (2019)津0103执67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29
    发布日期 2021-03-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中天制药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截至2019年5月20日的利息412186.66元、罚息189295.27元、复利15643.75元。二、被告天津中天制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160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实际偿清全部欠款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三、如果被告天津中天制药有限公司逾期履行上述主文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有权以被告李季达所有的抵押物(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建国道55号和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南路与增江道交口翠水园11-3-1102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如果被告天津中天制药有限公司逾期履行上述主文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有权以被告天津中天制药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物(以津滨动抵登字(2018)第0057号动产抵押登记证记载为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如果被告天津中天制药有限公司逾期履行上述主文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有权以被告天津永安医院提供的质押物(被告天津永安医院持有的天津中天制药有限公司75%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六、被告李叔达、李季达、罗伟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七、本案案件受理费119431元减半收取计59715.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4715.5元,由被告天津中天制药有限公司、天津永安医院、李叔达、李季达、罗伟共同负担,被告于2019年6月30日前直接将此款给付原告。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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