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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家港市盛业建筑安全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韶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55921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12号
    案号 (2015)宝执字第065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01
    发布日期 2015-12-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家港市盛业建筑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美邦塑胶有限公司货款330,6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张家港市盛业建筑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美邦塑胶有限公司所欠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54元、财产保全费2,2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9,274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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