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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宁市监处〔2020〕5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
    行政处罚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宁海县泰艾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之发布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罚款1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10
    决定机关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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