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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铁岭方向集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光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77819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00366号
    案号 (2016)辽01执6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18
    发布日期 2016-12-07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铁岭方向集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 二、被告铁岭方向集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上述借款本金3000万元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21日至2014年3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50%标准计付;逾期利息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前述利率标准加收50%计付); 三、被告开原恒泽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铁岭方向集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李延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铁岭方向集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田亚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铁岭方向集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驳回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2,63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铁岭方向集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原恒泽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延州、田亚斌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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