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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鞠伟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60055****42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6民终943号
    案号 (2018)闽0602执12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25
    发布日期 2018-11-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淑梅共同确认: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张淑梅借款本金100万元及至2018年4月30日的利息款59万元,合计159万元;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已付的10万元予以抵扣,尚欠借款本息149万。张淑梅同意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分3期偿还。第一期在2018年4月30日偿还49万的利息、5月30日偿还本金50万元、余下的本金50万元在6月30日偿还。若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按期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本案的权利义务终结; 二、若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分期约定偿还款项,张淑梅有权就未履行的部分全部到期并可申请执行,且按未履行的本金部分按年利率24%继续支付利息直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三、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张淑梅因二审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万元; 四、一审诉讼费、保全费由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084元,减半收取9042元,由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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