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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丞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478****839R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03民初15288号
    案号 (2020)粤0303执248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2
    发布日期 2021-03-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91204631229】。一 、原告深圳云智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丞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载福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共同确认被告上海丞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载福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深圳云智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本金2669000元; 二 、原告深圳云智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丞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载福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一致同意被告上海丞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载福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 年9月1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深圳云智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196523L 48元,原告深圳云智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前述款项后,原告深圳云智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丞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载福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因本案产生的权利义务终结,原告深圳云智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再要求被告上海丞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载福网络科技(上海)有限 支付剩余服务费; 三 、若被告上海丞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载福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二项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款项,则原告深圳云智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2021年3月1日前执行金额达到196523L 48元,视为被告上海丞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载福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已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原告深圳云智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再要求被告上海丞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载福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若人民法院在2021年3月1日前执行被告上海丞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载福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款项总额未达到1965231 · 48元,视为被告上海丞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载福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本协议第二项的约定,则原告深圳云智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全部服务费本金2669000元; 四、原告深圳云智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丞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载福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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