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建卫公罚[2019]003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局认为你单位从业人员梁樟女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5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及时改正的,罚款500—1900元”的裁量标准,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6-07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建德市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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