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金烟处[2018]第 25 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处以违法销售总额4705.00元50%的罚款,计罚款金额2352.50元,并将非法销售的卷烟公开销毁;处以进货总额477.10元6%的罚款,计罚款金额28.62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3-27 |
决定机关 | 金昌市烟草专卖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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