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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东原创健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锦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419****20X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104民初5033号
    案号 (2018)粤0104执151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08
    发布日期 2018-08-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圣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黄顺连清偿386284.55元;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圣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黄顺连赔付律师费15000元; 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圣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黄顺连支付违约金50000元; 四、被告张锦华、广州市东原创健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圣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五、被告梁松山对被告广州圣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黄顺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77元、保全费2778元(原告均已预付),由被告广州圣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梁松山、张锦华、广州市东原创健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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