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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东原创健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419****20X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104民初8594号
    案号 (2018)粤0104执135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21
    发布日期 2021-05-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东原创健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491936.72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计至2017年3月28日为405507.25元,从2017年3月29日起至债务清偿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罚息不得计复利)。 二、被告广州市东原创健发展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有权从拍卖或者变卖被告戴晓坤名下的广州市越秀区建设二马路东六街10号2506房的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担保限额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卢晓华、张穗、戴晓坤对被告广州市东原创健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卢晓华、张穗、戴晓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广州市东原创健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342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广州市东原创健发展有限公司、卢晓华、张穗、戴晓坤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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