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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善市监罚〔2018〕6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布虚假广告(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虚假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罚款人民币19716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08
    决定机关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网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