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善市监罚〔2018〕68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发布虚假广告(广告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虚假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罚款人民币19716元整。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3-08 |
| 决定机关 |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张网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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