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老丹阳酿酒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凌云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381860-2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81民初2243号 |
| 案号 | (2017)苏1181执381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8-29 |
| 发布日期 | 2018-03-07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天坤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借款本金18064166.35元,截至2017年2月22日的欠息349615.05元,并按年利率8.4825%承担2017年2月23日至借款还清止的利息,承担律师费20万元; 二、被告黄敏科、梅锁娣、凌云、汤国仙、江苏老丹阳酿酒有限公司、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原告有权就被告江苏老丹阳酿酒公司提供的抵押房产和土地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13172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722元,由被告江苏天坤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黄敏科、梅锁娣、凌云、汤国仙、江苏老丹阳酿酒有限公司、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此款原告已垫付,各被告应将此款连同上述借款本息、律师费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a)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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