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朱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32168****19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303民初4572号 |
案号 | (2022)皖0303执59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2-16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朱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265252.8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其中本金11115.5元从2019年9月26日起计算、本金7.18元从2019年9月27日起计算、本金23265元从2019年12月20日起计算、本金258.5元从2019年12月25日起计算、本金0.11元从2020年1月8日起计算、本金23523.5元从2020年3月23日起计算、本金23782元从2020年6月22日起计算、本金183419.5元从2019年12月9日起计算、本金999881.51元从2021年3月29日起计算,均支付至代偿款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省朱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万元;三、被告朱长训、汤敏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长训、汤敏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省朱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安徽省朱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以三台注塑机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款项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朱长训、汤敏以其共有的坐落于安徽省蚌埠市治淮路719号1栋东-4-西房产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款项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57元,减半收取822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28.5元(原告已预付),由三被告共同负担,被告负担额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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