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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朱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2168****19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303民初1617号
    案号 (2021)皖0303执19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6
    发布日期 2021-09-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省朱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4十日内偿还原告高志勇借款3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二、被告朱长训对本判决第一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高志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11元、保全费25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831元,由被告安徽省朱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朱长训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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