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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朱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2168****19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302民初765号
    案号 (2021)皖0302执9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06
    发布日期 2021-06-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长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科仕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自2017年5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省朱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0元,由被告朱长训、安徽省朱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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