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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朱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2168****19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503民初838号
    案号 (2021)皖0503执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日期 2021-07-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安徽省朱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高小车货款83620元及利息(以8362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6%从2018年5月1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9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190元(此款原告高小车已预交),由被告安徽省朱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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