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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城法罚字[2017]第1103698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案
    行政处罚内容 本案于2017年11月10日8时30分被我局双浦中队执法人员於将林、方翔接群众举报时查获,经西湖区城管局批准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指定由於将林、方翔承办,2017年11月10日承办队员进行现场笔录,拍摄现场检查照片,2017年11月17日进行询问(调查)笔录,现已调查终结。经查明,当事人自2017年11月10日7时开始,当事人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因土方开挖需要,在西湖区双浦镇麦岭沙社区杭政储出【2011】第39号地块东侧进行的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于2017年11月10日8时30分被我局双浦中队执法队员於将林、方翔接群众举报时发现,现场,当事人使用4根白色皮管向工地外排放污水,污水通过地面流入边上沟渠中,污染面积大于5平方米以上。执法队员要求其限期整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拟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25
    决定机关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