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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城法罚字[2016]第2103378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行政处罚内容 本案于2016年10月21日8时35分被我局双浦中队执法人员朱驰、於将林在巡查时查获,经西湖区城管局批准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指定由朱驰、於将林承办,2016年10月21日承办队员进行现场笔录,拍摄现场检查照片,2016年10月24日进行询问(调查)笔录,现已调查终结。经查明,当事人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在西湖区双浦镇枫桦东路麦岭沙段进行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于2016年10月21日8时35分由我局双浦中队执法队员於将林、朱驰接群众举报时发现。现场,当事人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吕柳强承认其在枫桦东路麦岭沙段东侧人行道上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砖块,经现场测量,所占用的人行道长30米,宽0.5米,共计面积15平方米。经现场询问,当事人在此堆放物料是为施工方建造围墙所用,现场当事人无法出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执法队员当即要求当事人进行整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1-13
    决定机关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吴文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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