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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清城税洲心分局罚〔2021〕90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7-01-01至2017-03-31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未按期进行申报2017-01-01至2017-03-31增值税(商业(17%))未按期进行申报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0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4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