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省野牛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3321MA****445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民终841号 |
案号 | (2021)川0131执84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蒲江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日期 | 2021-09-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源螺机电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尚鼎源公司四川尚鼎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77690.27元及截止2019年2月12日的利息54836.4元、罚息986707.77元;二、成都源螺机电商贸有限公司自2019年2月13日起,按照《(人民币资金)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尚鼎源公司四川尚鼎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利息、罚息,直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三、成都源螺机电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尚鼎源公司四川尚鼎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50000元及律师费12008.61元;四、四川省野牛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至三项确定的成都源螺机电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在限额420万元内承担连带支付义务。四川省野牛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成都源螺机电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五、李育聪、罗波、罗骏对本判决第一至三项确定的成都源螺机电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在限额420万元内承担连带支付义务。李育聪、罗波、罗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成都源螺机电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六、成都源螺机电商贸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至三项确定的债务时,尚鼎源公司四川尚鼎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登记于李育聪、罗艳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长天路3号8栋5单元4楼11号房屋(权2221760)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42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七、成都源螺机电商贸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至三项确定的债务时,尚鼎源公司四川尚鼎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登记于罗波、陈蓉萍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长天路3号7栋2单元6楼16号房屋(权2221759)、成都市成华区跳蹬河南路3号5栋1单元7楼13号房屋(权0613598)、成都市成华区跳蹬河南路3号9栋2单元1楼2号房屋(权0613597)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42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八、驳回四川尚鼎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成都源螺机电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野牛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李育聪、罗艳、罗波、陈蓉萍、罗骏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27元,由尚鼎源公司负担500元,成都源螺机电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野牛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李育聪、罗艳、罗波、陈蓉萍、罗骏负担37527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审判决的违约金、律师费是否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评述如下:关于违约金。案涉《(人民币资金)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二十五第三款约定源螺公司若有违约行为“支付贷款总额10%的违约金”,故源螺公司未按时还款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且利息和违约金之和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应予支持。但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为3500000元,而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武侯支行实际向源螺公司发放的贷款金额为3377690.27元,故源螺机电公司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应为3377690.27元的10%即337769元,一审法院以合同约定金额计算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应予纠正。关于律师费。案涉《(人民币资金)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二十八第二款约定源螺公司承担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武侯支行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且尚鼎源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及支付律师费的票据及转账凭证,故一审法院判决由源螺公司承担12008.61元律师费有合同及事实依据,应予支持。同时指出,源螺公司上诉要求本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但本案的保证人均未提出上诉,故源螺公司该部分诉讼请求及理由不属于本案二审审理范围。综上所述,源螺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部分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部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维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41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416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成都源螺机电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尚鼎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37769元及律师费12008.61元;四川省野牛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成都源螺机电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在限额420万元内承担连带支付义务。四川省野牛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成都源螺机电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李育聪、罗波、罗骏对本判决确定的成都源螺机电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在限额420万元内承担连带支付义务。李育聪、罗波、罗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成都源螺机电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成都源螺机电商贸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四川尚鼎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登记于李育聪、罗艳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长天路3号8栋5单元4楼11号房屋(权2221760)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42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成都源螺机电商贸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四川尚鼎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登记于罗波、陈蓉萍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长天路3号7栋2单元6楼16号房屋(权2221759)、成都市成华区跳蹬河南路3号5栋1单元7楼13号房屋(权0613598)、成都市成华区跳蹬河南路3号9栋2单元1楼2号房屋(权0613597)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42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八、驳回四川尚鼎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8027元,由四川尚鼎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由成都源螺机电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野牛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李育聪、罗艳、罗波、陈蓉萍、罗骏负担3702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30.13元,由成都源螺机电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230.13元,由四川尚鼎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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