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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家港市新贝楠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86198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82民初780号
    案号 (2020)苏0582执61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24
    发布日期 2021-01-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家港市新贝楠贸易有限公司在2020年9月15日前偿还原告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4161205.3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案件受理费52109元减半收取计26054.50元,由被告张家港市新贝楠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给本院,由被告张家港市新贝楠贸易有限公司在2020年9月15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如被告张家港市新贝楠贸易有限公司不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由被告张家港市新贝楠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40000元;原告可就代偿款4161205.30元以及该款自2013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6054.50元、违约金40000元,扣除被告5张家港市新贝楠贸易有限公司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支付的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四、被告谯剑波、赵艳艳对被告张家港市新贝楠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张家港市大宇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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