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朝市监工罚(2020)120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28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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