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省大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3130075****11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3民再19号 |
案号 | (2021)湘1302执恢91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16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省大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96296.3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原告(反诉被告)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大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及损失150000元;三、驳回原告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大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80元,由原告负担1747元,由被告负担1093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2238.82元,由反诉原告负担20588.82元,反诉被告负担1650元。 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 二项,改判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不向湖南省大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和损失150000元;诉讼费用由湖南省大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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