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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嵊市监处〔2021〕1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的岩棉板,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507.4元;二、罚款11029.5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1536.9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4
    决定机关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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