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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二七税 罚〔2021〕8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该单位2018年6月、2019年4月提供应税劳务,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金额分别为19517.00元、20496.00元,属发票违法违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和河南省税务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之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发生该违法行为,涉及发票份数在20份以上30以下或者涉及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2000元以上5000元元以下的罚款。处以罚款2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17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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