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图盈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57****083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973民初4580号 |
案号 | (2021)粤1973执1399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30217615632】。判决如下:限被告东莞市图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特佳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1258元及逾期利息(以货款21125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19年7月1日计算至清偿之日,利息总额以211258元为限);被告向明华对被告东莞市图盈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东莞市特佳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01元,关联案件(2020)粤1973财保3543号保全费1654元,合计6355元,由被告东莞市图盈实业有限公司、向明华共同负担。裁定如下:将民事判决书中第4页和第5页中逾期利息计算方式更正为(以货款211258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以211258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利息总额以211258元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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