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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吉林省拉法山国家森林公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2000078****19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吉0112民初1715号
    案号 (2019)吉0112执10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7
    发布日期 2020-04-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吉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吉林市吉东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长春双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600万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按年利率11.31%计算,2018年7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6.965 %计算,扣除已付利息1004.06元);被告吉林省拉法山国家森林公园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成群、张效仲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被告吉林省拉法山国家森林公园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成群、张效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吉林市吉东木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58800.00元,由被告吉林市吉东木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长春双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吉林省拉法山国家森林公园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成群、张效仲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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