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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潜山市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82477****387L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04民初15477号
    案号 (2021)皖0104执26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日期 2021-07-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华雲轻工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046516.70元;二、被告安徽华雲轻工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5月13日的资金占用费548485.26元,之后的资金占用费以代偿款1046516.7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三、被告安徽华雲轻工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度担保费237600元;四、被告潜山市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储彬、贺莉、储昭云、王月霞对被告安徽华雲轻工制造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12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潜山市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储彬、贺莉、储昭云、王月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华雲轻工制造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5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0459元,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526元,被告安徽华雲轻工制造有限公司、潜山市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储彬、贺莉、储昭云、王月霞共同负担239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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