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潜山市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82477****387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04民初9070号 |
案号 | (2021)皖0104执237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宏宇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垫付的贷款本息12916650.37元;二、被告安徽宏宇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截止至2020年6月24日的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合计5136379元,此后的资金占用费、违约金总和以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日止;三、被告潜山市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潜山县宏宇棉业有限公司、王金凤、储传宏、储晗宇、储含芬对于安徽宏宇纺织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安徽省潜山市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潜山县宏宇棉业有限公司、王金凤、储传宏、储晗宇、储含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11徽宏宇纺织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2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3231元,由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113元,由安徽宏宇纺织有限公司、潜山市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潜山县宏宇棉业有限公司、王金凤、储传宏、储晗宇、储含芬共同负担1351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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