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潜山市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82477****387L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04民初4879号 |
| 案号 | (2020)皖0104执287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徽省美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5343904.75元。并给付按日万分之五标准,以每期代偿款为基数,自每期代偿之日起,计至款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及代偿资金占用费;二、潜山市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钟潜学、钟玫玫、陈结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安徽省美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517元,公告费500元,合计149017元,由安徽省美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钟潜学、钟玫玫、陈结情承担15148017元,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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