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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潜山市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82477****387L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811民初2070号
    案号 (2020)皖0811执恢1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6
    发布日期 2020-06-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华瑞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给付代偿款3002836.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该款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安徽华瑞塑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三、被告安徽华一防爆电器有限公司、潜山县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的确定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华一防爆电器有限公司、潜山县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华瑞塑业有限公司追偿;7四、被告汪赞、汪政、汪福对本判决第一项的确定给付义务中3002836.4元代偿款及本判决的第二项确定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汪赞、汪政、汪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华瑞塑业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23元,由被告安徽华瑞塑业有限公司、汪赞、汪政、汪福、安徽华一防爆电器有限公司、潜山县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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