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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潜山市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82477****387L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104民初8375号
    案号 (2020)皖0104执19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3
    发布日期 2020-06-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华瑞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5945179.34元,10并支付截至2018年9月10日的资金占用费335717.37元,此后以5945179.3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潜山市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华一防爆电气有限公司、汪赞、汪芳芳、汪政、叶春枝、汪福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安徽华瑞塑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华瑞塑业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90元,由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202元,由被告安徽华瑞塑业有限公司、潜山市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华一防爆电气有限公司、汪赞、汪芳芳、汪政、叶春枝、汪福共同负担5388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华瑞塑业有限公司、潜山市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华一防爆电气有限公司、汪赞、汪芳芳、汪政、叶春枝、汪福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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