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昆明市东川宏明珠宝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杨胤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34897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穗花法山民初字第00075号 |
案号 | (2016)粤0114执79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11 |
发布日期 | 2016-06-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昆明市东川宏明珠宝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14581001元给原告广东沙驰鞋业发展有限公司; 二、被告昆明市东川宏明珠宝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4581001元的利息(其中本金7787667元从2010年6月8日起、本金2000000元从2010年6月22日起、本金4793334元从2010年8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昆明市东川宏明珠宝有限责任公司还款日止)给原告广东沙驰鞋业发展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广东沙驰鞋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5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1525元,由原告广东沙驰鞋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8060元,被告昆明市东川宏明珠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34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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