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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蓝宝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74****70XU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213民初342号
    案号 (2021)辽0213执24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9
    发布日期 2021-11-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琳、被告袁震、被告大连蓝宝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借款本金2288013.99元。二、被告沈琳、被告袁震、被告大连蓝宝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利息160978.99元、罚息160173.55元、复利11317.13元,并自2021年4月7日始给付原告利息、罚息、复利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计算方式:按照编号为85010120190000245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32764元(案件受理费27764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沈琳、袁震、大连蓝宝投资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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