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仲宸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吕衡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030818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闵民五(民)初字第681号 |
案号 | (2012)闵执字第0824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2-11-14 |
发布日期 | 2015-03-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徐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本市闵行区建设路43号1至3楼房屋返还原告上海闵行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三、被告徐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闵行五金交电有限公司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2年4月16日为止的房屋租金以及自2012年4月17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为止的房屋使用费共计人民币40万元,并偿付自2012年6月1日起至房屋返还之日为止按人民币80万元/年的标准计算的房屋使用费;^~^四、被告徐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原告上海闵行五金交电有限公司结清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房屋返还之日为止的水、电费(按实际使用的水量、电量结算);^~^五、被告徐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闵行五金交电有限公司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为止,按人民币6.58元/日计算的违约金;^~^六、原告上海闵行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于被告徐磊返还房屋并结清上述第三、四、五项应付款之后的五日内退还被告徐磊押金人民币10万元;^~^七、被告上海伊思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五项中被告徐磊之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八、被告上海伊思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磊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90.55元,减半收取计2,395.27元,财产保全费1,683.52元,合计4,078.79元,由被告徐磊、上海伊思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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