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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兰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葛解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33023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澄临民初字第0776号
    案号 (2015)澄执字第015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2-27
    发布日期 2015-04-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朱金华、陈兰芳因朱云敏遭受伤害死亡造成的损失为733714.5元,由刘喜海、张玲玲赔偿366857.25元;由张生友赔偿220114.35元;由江阴兰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146742.9元;上述赔偿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二、驳回朱金华、陈兰芳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0元、诉讼保全费4370元,合计8630元(朱金华、陈兰芳已预交),由刘喜海、张玲玲负担4315元;由张生友负担2589元;由江阴兰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726元;上述款项刘喜海、张玲玲、张生友、江阴兰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给付朱金华、陈兰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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