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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00076****56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939号
    案号 (2019)粤0604执恢2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5
    发布日期 2019-11-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广东弘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支付保理预付款本金14652030.58元及逾期罚息(至2014年11月20日的罚息为208791.44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 二、被告广东弘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支付律师费312962.31元;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对被告广东弘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对第三人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在5106334.6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对被告杨日钦提供的位于博罗县罗阳镇高尔夫逸墅(汤泉半岛一期)5栋22号、城市山麓翠林二街4号、义和新角村下围组螺形岭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00026198、00028823、00032322)经拍卖、变卖后的款项在最高限额88117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 被告杨委桦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许洪乾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限额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广东泰恒公司对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限额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30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055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第三人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对五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在4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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