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杨日钦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15775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104民初2011号 |
案号 | (2017)粤0104执129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2-04 |
发布日期 | 2018-09-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偿还贷款本金3417551.38及罚息(截至2016年5月31日止为202176.46元,从2016年6月1日起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博罗达信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银高贸易有限公司、杨委桦、杨日钦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有权从拍卖或者变卖被告杨日钦提供抵押的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563号1305房、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563号1307房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758元和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博罗达信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银高贸易有限公司、杨委桦、杨日钦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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