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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盖州市丰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88155****560M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881民初450号
    案号 (2021)辽0881执恢2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06
    发布日期 2021-12-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石桥市钢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建科特种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37021.64元,并自2015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辽宁建科特种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55元,由被告大石桥市钢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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