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杭州海承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101MA****BF2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81民初9260号 |
案号 | (2021)湘0181执393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湖南一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海承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姜亚东于2020年6月20日签订的《购销合同》; 二、杭州海承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姜亚东应退还湖南一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货款3902000元并承担违约金195100元、诉讼费1983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4200元、律师费60000元、差旅费20000元,合计4206138元,由杭州海承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姜亚东于2020年10月15日前支付100000元(支付至代理人毛武名下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账户,账号为:6230901818076401282),于2021年6月14日前支付剩余4106138元; 三、湖南一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授权杭州海承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姜亚东解除湖南一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医脉达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6月17日签订)、义乌市佳贵进出口有限公司(2020年6月21日签订)、浙江永昌进出口有限公司(2020年7月3日签订)的三份《购销合同》,并处理退还货款及相关合同违约责任问题。若杭州海承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姜亚东在本调解书签订前及之后60日内完成上述授权事项,且湖南一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上述三份合同履行(解除)过程中承担任何退款、违约责任,则湖南一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免除上述第二项杭州海承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姜亚东应于2021年6月14日前支付的款项4106138元。 四、若杭州海承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姜亚东未完全按上述第三条约定履行并自愿选择按上述第二条履行时,杭州海承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姜亚东在接受湖南一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过程中已退还给北京医脉达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佳贵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永昌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货款及交付货物的相应金额应予实际扣除。 五、湖南一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收到第一笔款项100000元后5日内申请浏阳市人民法院解除杭州海承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持有浙江广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42.94%股权的冻结;在杭州海承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姜亚东履行完毕上述第二项或第三项全部义务后5日内,湖南一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浏阳市人民法院解除杭州海承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持有浙江广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51%股权的冻结。 本案受理费39676元,减半收取1983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4838元,由杭州海承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姜亚东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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