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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雅布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29NE2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702民初13602号
    案号 (2021)浙0702执68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17
    发布日期 2022-04-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浙江雅布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沈琴琴加盟费人民币270000元,及支付利息损失(以加盟费2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 二、被告雅布力零售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雅布力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0两被告共同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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