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铸一机械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21168****579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1802民初158号 |
| 案号 | (2020)川1802执130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四川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雅安市百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同被告青岛铸一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所签订编号为ZY20160927的《机械式停车设备生产安装合同》;二、被告青岛铸一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雅安市百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货款人民币870,810.52元;三、被告青岛铸一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雅安市百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61,243.16元;四、被告青岛铸一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撤除已经安装位于雅安市雨城区多营镇茶马大道78号美雅汽车城的7层垂直循环式立体停车设备等材料并搬离该地址。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94元,由被告青岛铸一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雅安市百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经垫付,由被告青岛铸一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执行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雅安市百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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