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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烟台渤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61376****00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721民初385号、(2019)晋07民辖终125号
    案号 (2020)晋0721执1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榆社县人民法院、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7
    发布日期 2020-12-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烟台渤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山西广生胶囊有限公司货款322160.6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18年6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由被告烟台渤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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