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烟台渤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61376****00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602民初11484号) |
案号 | (2020)鲁0602执47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2-19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神州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20000000元、利息680833.33元(暂计至2019年7月22日),及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付逾期利息给原告。二、被告烟台渤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曲宏伟、被告赵家春、被告艾风景就本案债权以及(2019)鲁06民初463号案确认债权,在50000000元的最高债权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案件受理费145279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279元,由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负担105元,由被告神州医药有限公司、被告烟台渤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曲宏伟、被告赵家春、被告艾风景共同负担150174元。因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且同意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限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15017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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