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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市宇阳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946379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207民初4741号
    案号 (2019)皖0207执5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01
    发布日期 2019-06-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芜湖市宇阳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鸠江支行借款本金798920.42元、利息44856.32元(本息合计843776.74元)以及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为基准,按月利率7.06875‰计算)和复利(以利息和罚息为基准,按月利率7.06875‰计算)。 二、被告凌光钟、被告姚文弟对被告芜湖市宇阳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38元,由被告芜湖市宇阳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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