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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市宇阳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946379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207民初3023号
    案号 (2018)皖0207执13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06
    发布日期 2018-12-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芜湖市宇阳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市鸠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息3229330.5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18年2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芜湖市宇阳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市鸠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0400元; 三、被告凌光钟、被告赵富霞、被告姚文弟、被告刘晓华对被告芜湖市宇阳服饰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凌光钟、被告赵富霞、被告姚文弟、被告刘晓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芜湖市宇阳服饰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51元,由被告芜湖市宇阳服饰有限公司、被告凌光钟、被告赵富霞、被告姚文弟、被告刘晓华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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