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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市宇阳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凌光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946379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207民初3179号
    案号 (2018)皖0207执3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2
    发布日期 2018-06-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唐修林与被告芜湖市宇阳服饰有限公司本次结算项目包括增项工程款(便道加固材料、机械、辅材租赁)143745元、土方工程款324460元、围墙工程款192010元、便道工程施工工程款276569.5元、材料供应款450430元、劳务费(综合性办公楼建设瓦工班组工资)162816元,上述款项共计1550030.5元,双方一致同意计算金额为1500000元(截至调解协议签订之日止,原、被告之间关于上述工程未结算费用以此金额为准)。被告芜湖市宇阳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唐修林支付第一笔款项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1月26日,如果被告芜湖市宇阳服饰有限公司的2000000元银行贷款在此期间发放到位,被告芜湖市宇阳服饰有限公司应当支付300000元(含综合性办公楼建设瓦工班组工资)给原告唐修林;如果被告芜湖市宇阳服饰有限公司的2000000元银行贷款在此期间未发放到位,被告芜湖市宇阳服饰有限公司应当支付140000元给原告唐修林(此费用原告唐修林应当用于支付综合性办公楼建设瓦工班组工资)。剩余款项如果被告芜湖市宇阳服饰有限公司房产证、土地证办理完毕并且以房产证土地证申请的贷款发放成功,被告芜湖市宇阳服饰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10月4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唐修林付清;如果在2017年10月4日前被告芜湖市宇阳服饰有限公司未成功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或贷款未发放成功,被告芜湖市宇阳服饰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2月14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唐修林付清;二、若被告芜湖市宇阳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分期付款的义务,原告唐修林有权立即申请执行全部款项;三、原告唐修林不得再要求被告芜湖市宇阳服饰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道路施工工程、附属工程(雨水、污水、路牙石、门卫室、东大门马路、围墙栏杆、电动门、综合性办公楼装潢)工程款;四、双方无其他争议;五、案件受理费32160元,减半收取16080元,由原告唐修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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