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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砚环罚字 [2019]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我局调查核实的事实,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云南普阳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正(¥100000.00元),其中矿山颗粒沙石罚款捌万元正(¥80000.00元),焦炭烘干灰露天堆放罚款贰万元正(¥20000.00元);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3-09
    决定机关 砚山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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