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昌市监处字〔2020〕第59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2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29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余崇正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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