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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昌市监处字〔2020〕第590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29
    决定机关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余崇正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